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,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, 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,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,保障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监察部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(第18 号令),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安徽省财政厅《安徽省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》(皖政办[2012]7 号),以及学校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特制订《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。
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平时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年度考核、聘期考核、岗位聘任与解聘、职称晋升职务、薪级工资调整和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,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原则。
第二章 考勤管理
第三条 全职聘任的教职工基本作息制度为:每周工作 5 天、上下班时间(或上课时间)执行学校公布的作息时间。
第四条 党政管理岗位、教学科研辅助岗位、实验岗位、工勤技能岗位等人员实行坐班制,按作息制度进行考勤;系(教研室)主任实行弹性坐班制,坐班时间不得少于行政人员的50%。
第五条 教师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,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、关心员工成长、积极参加学校、公司(部)等集体活动,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和早退。
第六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校作息制度,不得迟到、早退。因事、因病等各类情况不能正常上班,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;如确遇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,须通过电话或短信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,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。
第七条由公司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公司考勤工作。考勤责任人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,并请将月考勤结果于次月 3 日前(遇节假日顺延)报人事处。
第三章 请假制度
第八条 公假。教职工因公外出,须向公司负责人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出差,处级干部因公外出需向分管校领导请假,科级和其他人员因公外出需向公司负责人请假。
第九条 事假。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,确需请假者须由本人填写事假条,按规定审批权限呈报,获批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
第十条 病假。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,需持学院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并开具病假证明,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请假手续。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学院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婚假和探亲假。根据学校工作的特殊性,教职工婚假和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、暑假,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月中安排的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十二条 产假。按照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及省《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执行。女教职工法定产假从生产之日算起,若遇国家法定假期、寒暑假或法定公休日,不顺延计算。男教职工配偶生产的陪护假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三条 丧假。按照有关规定,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爷爷、奶奶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配偶和子女),及外公、外婆、岳父、岳母、公公、婆婆死亡时,可给予3天丧假,需到外地去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路程假,最长不得超过5天。办好调停课手续,安排好工作,岗位津贴照发。
第十四条 非坐班人员(含弹性坐班人员)请假,请假单位为1天。请假一次课(连续上2节、3节等)计请假一天,实践环节半天(含晚上)计请假一天;或按天请假计请假天数。非因公差,经批准不参加学校及二级学院(部、处)安排的会议、值班、政治业务学习、教研活动、监考、公益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,每次计请假一天。
第十五条 请假3天以内(含3天)的,由学院(部)负责人审批,在党政办公室登记后,报人事处备案;超过3天的由所在学院(部)同意后,报学校人事处审核;超过5天的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。副处级以上(含副处级)干部请假、出差、外出学习,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第十六条 一个月内个人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(含3天)。超过3天按有关规定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,扣完为止。
第十七条 一个月内病假超过 3天部分,按有关规定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,扣完为止。长病假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、伪造证明请假,一经查实,一律记为旷工并给予行政处分。
第四章 旷工及考勤处理
第十九条 旷工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、假期已满未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,按旷工处理;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及二级学院(部、处)安排的会议、值班、政治业务学习、教研活动、监考、公益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,每次记旷工1天;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记旷工1天。
第二十条 旷工1天或集体活动无故缺勤1次者,年度考核和教学考核不得参加评优;旷工2-3天或集体活动无故缺勤2-3次者,年度考核和教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;旷工3天以上或集体活动无故缺勤3次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。对旷工者,按有关规定扣发薪酬。
第二十一条 连续旷工10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,报请学校人事处,对其予以解聘或按国家有关法规作相应的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全年病假(工伤除外)累计20天以上,或事假累计10天以上,年度考核不得参加评优;全年病假(工伤除外)累计40天以上,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,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,教学考核不得评优;全年病假(工伤除外)累计60天以上,或事假累计30天以上,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,教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公司须加强劳动纪律教育与日常管理,严格考勤;对虚报、瞒报考勤的部门和考勤责任人,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